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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99號聲 請 人 劉仁海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內政部於民國55年3月16日以台內社字第198164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2年6月15日第15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14日衛授家字第1120010270號函、第15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議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宣惟附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5條 本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自第十五屆起改為十五人,自第十六屆起改為十三人,由董事會就各基督教宗派及基督教機構所提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本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自第十五屆起改為十五人,由董事會就各基督教宗派及基督教機構所提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依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置董事5人至25人,並為單數、定數。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