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91號聲 請 人 周師文即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6、15、16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下稱七星基金會)董事,七星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非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七星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6、15、16條規定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准許等情,業據其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112年4月19日農授林務字第1121611331號函、七星基金會第7屆第9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之會議紀錄、簽名冊、修正前及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65頁),且上開條文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3、14條所示修正部分,僅係敘明七星基金會係依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組織,以及明定年度預算及工作計畫、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請主管機關辦理之具體完成時間,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無涉,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於七星基金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得向該管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