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童信和代 理 人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黃緯仁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李惠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竹縣芎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范振欽代 理 人 鄒玉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復為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案件,法院仍應先審酌聲請人是否為消債條例之適用對象;如聲請人為營利法人或獨資、合夥之負責人,並應依其營業額以決定有無消債條例之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向本院聲請調解,並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審酌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即107年3月起至112年3月止)有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見本院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22號卷第29頁),聲請人為中天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聯合)之董事長、中天日式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建設)之董事、中天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裝修)之董事長、中天餐飲有限公司之董事(下稱中天餐飲)、中天翻譯社(下稱中天翻譯)之負責人、中天室內裝潢工程行(下稱中天裝潢)之負責人、中天餐飲小吃店(下稱中天小吃)之負責人,其中中天建設、中天翻譯、中天裝修、中天小吃並無營業額申報資料,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12年6月19日才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1122854433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12年6月20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1122196683號函可查(見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5頁),另外中天聯合、中天裝修、中天餐飲之公司設立、歇業或停業日期及平均每月營業額如附表所示。其中中天聯合、中天裝修、中天餐飲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分別為9萬8,380元、25萬9,252元、6萬9,902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12年6月21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122351023號函及檢附之中天聯合、中天裝修、中天餐飲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34頁),顯已逾消債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每月20萬元數額,足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5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且其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已逾20萬元。從而,本件聲請人顯非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自不得循消債條例聲請更生。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符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定消費者之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則依首揭法條說明,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歇業/停業日期 期間營業總額 平均每月營業額 備註 1 中天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年05月29日 無。 432萬8,731元 9萬8,380元 於108年5月至109年6月、111年5月至8月無銷售額,故以107年3月份至112年4月份(3、4月份為一期)之申報書計算,扣除上開無銷售額月份,營業活動共計44月 (本院卷第119至124頁) 2 中天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96年09月29日 107年3月至5月 518萬5,041元 25萬9,252元 於107年3月至12月、108年3月至109年8月、109年11月至110年4月、111年1月至4月、111年9月至10月無銷售額,故以107年3月份至112年4月份(3、4月份為一期)之申報書計算,扣除上開無銷售額月份,營業活動共計20月 (本院卷第125至130頁) 3 中天餐飲有限公司 107年10月30日 111年7月停業 27萬9,606元 69,902元 111年7月停業,新北市政府112年06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42560號解散,期間僅108年9月至10月、109年1月至2月有銷售額,營業活動共計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