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亦融代 理 人 楊景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