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當事人間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