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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聲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彭姿蓉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代 理 人 陳幸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彭姿蓉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又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準此,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於民國110年3月19日,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4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並諭知聲請人應繼續還款至各相對人之受償額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之數額後,方得再聲請免責。

聲請人於本院裁定不予免責後,已依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4號裁定之附表(下稱系爭附表)繼續清償各相對人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聲請人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惟本院於審酌相關事證後,認聲請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稱「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爰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4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清償之數額172,028元(依系爭附表H欄,聲請人應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共計為172,028元)等情,亦已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款款憑證(信用卡繳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繳款證明、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星展銀行存入憑條、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且本院前於112年2月18日通知相對人具狀就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一事表示意見,並確認聲請人已否清償達系爭附表之最低應受分配額,相對人除星展銀行外,其餘均已具狀確認對聲請人主張之清償事實及數額,有各該相對人之書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第69至83頁),應認本件相對人均已如數收到如系爭附表H欄所示之金額無誤。則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依聲請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