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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聲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王傳謹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代 理 人 陳世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陳家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陳映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代 理 人 陳志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王傳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傳謹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