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鄭美玉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吳昶毅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代 理 人 黃志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代 理 人 陳仲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呂亮毅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沈中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鄭美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美玉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