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呂安肯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代 理 人 鄭智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代 理 人 黃泰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江文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代 理 人 藍獲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呂安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安肯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2年1月11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