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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彭姿蓉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代 理 人 陳幸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彭姿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彭姿蓉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嗣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抗告,本案復於112年5月29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