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嘉雯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嘉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嘉雯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1年12月5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