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趙利知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蔡琦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趙利知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趙利知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2年6月27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