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侯成功(原名:侯營觀)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吳昶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呂亮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代 理 人 孫碧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陳映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侯成功(原名:侯營觀)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侯成功(原名:侯營觀)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2年2月13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