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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伯勳

蔡秀蓮

參 加 人 周國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致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9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二0九五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9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當事人,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又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32號裁定認定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予准許,爰依該裁定意旨予以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審理期日 1 111年8月30日 言詞辯論期日 2 111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期日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