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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7號聲 請 人 王耀德代 理 人 劉 齊律師相 對 人 邱美玲代 理 人 王啟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204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20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開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112年10月4日以聲請人聲請交付光碟理由即更正筆錄記載一事,已經本院命書記官依職權更正筆錄完畢為由,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稱相對人陳述仍有待更正,仍有聲請交付光碟之必要,經核聲請人本案已提起上訴,所請係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求周延,其聲請尚可准許,爰撤銷原裁定,並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