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6號聲 請 人 陳蘭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陳彥樺訴訟代理人,因陳彥樺位於美國,為明瞭案情,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