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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9號聲 請 人 洪富惠即洪壽雄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就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257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債務人洪壽雄之繼承人,洪壽雄於民國105年4月1日過世,其生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表明洪壽雄並無勞工退休金可供扣押,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停止執行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257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係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1月30日南院龍98司執祥字第8342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聲請人繼承洪壽雄之遺產範圍內即洪壽雄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可領取之勞工退休金為強制執行,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2年8月10日函覆洪壽雄未曾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等語,本院執行處因未能扣得勞工退休金,業已執行完畢,債權憑證已返還債權人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依上開說明,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