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42號聲 請 人 王偲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上訴第二審需開庭資料,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第一審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之當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理由,有民事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狀可參,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