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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5號聲 請 人 張正坤相 對 人 蘇眉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05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630萬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630萬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為擔保金,並以111年度存字第3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已於112年2月9日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