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張宏賓律師
陳信瑩律師廖崇葳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LUCKY BLOOM CO., LTD.法定代理人 郭碧伶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2年度仲訴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更正部分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7行 命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命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