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11號聲 請 人 楊世榕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是冤枉的,伊沒有打弟弟,也不記得有打母親,伊只是正當防衛,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於18歲時發病經診斷為思覺失調症,陸續因病識感差、不規則服藥、精神病症狀惡化(有幻聽自語、被害妄想、覆性症狀、暴力行為捶打家人之行為),曾於振興醫院住院一次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醫院)住院六次,近半年則有症狀惡化,幻聽自語、被害妄想漸明顯,對家人有敵意,頻繁徒手攻擊家人之行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因其弟阻止其怪異行為時,出手攻擊其弟及其母親,經報警強制送至松德醫院,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因聲請人拒絕接受而予緊急安置,嗣經2位專科醫師強制鑑定,經評估聲請人神情戒備,對醫療態度敵意,會談過程中注意力分散,間歇不語,疑幻聽干擾,又聲請人對其攻擊行為有脫離現實的解釋(自述因為媽媽在殺雞,覺得這樣不好所以要打死媽媽,就跟椅子上有木頭是一樣的道理),並淡化自身行為強度(自述只是揮一巴掌而已,不是要打死媽媽),病識感差,無法配合治療,暴力風險高,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等情狀,故松德醫院於112年11月1日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同年月3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急診病程紀錄、急診、住院護理紀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認松德院區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住院決定,依法有據。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