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 告 村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炳煌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9萬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