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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37號原 告 陳荺蓁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複 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