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 告 王子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安寧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 告 王子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安寧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