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收取徵收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7,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