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 告 莊曉菁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賴文宗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8,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