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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 告 郭台榮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複 代 理人 吳仁華律師被 告 武名中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代 理 人 林奇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面積為282.13平方公尺(計算式:一層44.71平方公尺+二層44.71平方公尺+三層44.71平方公尺+四層39.21平方公尺+閣樓14.94平方公尺+陽台20.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73.35平方公尺=2

82.13平方公尺),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與系爭不動產鄰近路段且建築型態、面積、屋齡、主要用途、樓別/樓高等條件相仿之不動產,其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附表:

編號 土地 (新北市新莊區興化段)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124-1地號 104.69 1/22 2 124-2地號 1909.03 1/22編號 建物 (新北市新莊區興化段) 面積 (平方公尺) 基地坐落 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3 658建號 一層:44.71 二層:44.71 三層:44.71 四層:39.21 閣樓:14.94 陽台:20.5 124-2地號 新北市○○區○○路000○0號 1/1 共有部分: 672建號(面積161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9,權利範圍87/10000;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40,權利範圍87/10000】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