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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 告 陳來朝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