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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 告 賽視博實業(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波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2,240元及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2年7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65計算,核定為新臺幣31,735,930元(計算式:美金1,002,240元×31.665=31,735,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1,31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