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 告 謝宜瑾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陳禹齊律師被 告 胡慧華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陳惠富
黃金鳳陳幸雨鄭唐富美龔澄宇李圓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所為112年度補字第1621號裁定,誤將「原告謝宜瑾」誤載為「原告謝宜謹」,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