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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24號原 告 麥懷升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