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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7號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被 告 王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另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算而為新臺幣(下同)7,038萬9,513元(詳如附表)。另原告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2,000萬元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00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之先位聲明即7,038萬9,513元定之,是本件應徵裁判費63萬1,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新臺幣)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00巷00號 依查詢内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上開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35萬376元,而上開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58.9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50.7平方公尺+騎樓8.26平方公尺=58.96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上開不動產估算之交易價額為2,065萬8,169元(計算式:35萬376元x58.96平方公尺=2,065萬8,1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依查詢内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上開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3萬5,349元,而上開不動產建物面積為57.92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上開不動產估算之交易價額為783萬9,414元(計算式:13萬5,349元x57.92平方公尺=783萬9,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1 依查詢内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上開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1萬6,470元,而上開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328.4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230.0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21.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76.7平方公尺(計算式:13084.99x306/100000+40.44x9075/10000=76.7)=328.44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上開不動產估算之交易價額為3,825萬3,407元(計算式:11萬6,470元x328.44平方公尺=3,825萬3,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5 依查詢内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上開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1萬6,470元,而上開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31.2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23.4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7.8平方公尺(計算式:13084.99x31/100000+40.44x925/10000=7.8)=31.24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上開不動產估算之交易價額為363萬8,523元(計算式:11萬6,470元x31.24平方公尺=363萬8,5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7,038萬9,513元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