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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被繼承人陳國勳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緒添間,請求確認委任費用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3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