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被繼承人陳國勛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緒添間,請求確認委任費用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陳國勳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陳國勛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