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 告 陳耀澤
陳淑華陳真華陳陽澤John Chen
Alice ChenElaine Chen送達地址: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被 告 蔡璧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與訴外人陳明川間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111年10月2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陳明川繼承人所有。經核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為陳明川所有,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應認與系爭土地之價值相當。而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4,574,400元【計算式:
172,000×47.79×1/2+141,000×216.06=34,574,4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7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