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2號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鐘秉萱律師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7萬2,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