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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 告 劉寬瑞被 告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明生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未說明應如何更正分配表,及依原告請求更正原分配表後,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係對何分配表為異議,以及具體之聲明(即具體表明應「如何更正」原分配表,例如:原分配表何筆債權金額應更正為何金額,或何筆債權應剔除),查報關於上開更正原分配表部分應剔除之金額,並自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合計之價額(即原告所主張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應減少分配之總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