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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7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上列原告與被告仕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9,594元【計算式:190萬4,359元+1萬5,235元=191萬9,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