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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3號原 告 吳亭儀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彬華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應將如附表1、2所示之不實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登記塗銷,回復為被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及被告劉彬華所共有;㈡被告劉彬華應配合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系爭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塗銷及移轉事宜。原告先位之訴聲明第1、2項請求之終局經濟目的同一,其訴訟目的均係為使原告回復系爭房地共有權,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如附表1所示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萬9,000元,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5萬9,871元【計算式:(5,947㎡×50/10,000+2,141㎡×1/10,000)×19萬9,000元≒595萬9,8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系爭房屋之價額核定為351萬2,501元【計算式:351萬1,228元+1,273元=351萬2,501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可憑。又備位則請求被告劉彬華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轉登記為原告與被告劉彬華共有,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亦以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為據,與先位聲明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3萬6,186元【計算式:595萬9,871元+351萬2,501元×1/2(應有部分比例)=473萬6,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表1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號 1 臺北市 文山區 華興段 59 5,947 50/10,000 2 臺北市 文山區 華興段 54 2,141 1/10,000附表2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178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層數:14層 層次:8層 1.總面積:73.54 2.層次面積:73.54 3.附屬建物面積: ①陽台10.79 ②花台2.14 1/1 2 1686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層數:11層 層次:1層 1.總面積:6.22 2.層次面積:6.22 367/72,810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