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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32號原 告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柏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萬3,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