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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5號原 告 京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蔚文訴訟代理人 林信君

褚雅茹上列原告與被告昊京航太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