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2號原 告 劉景泰
張莉茵被 告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李冠亨律師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被 告 連瓊玫
連康鈞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4萬901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同法第77條之13明定之必備程式。再依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茲就原告下列各項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下:㈠被告林國義、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德公司)應連
帶給付原告劉景泰新臺幣(下同)1億3100萬元及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3100萬元。
㈡被告林國義、柏德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劉景泰1億元及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元。
㈢先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將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景泰。前開土地面積為156㎡,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7萬2140元/㎡,有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查詢可參,前開土地交易價額約估為1125萬3840元(=72,140元/㎡×156㎡);備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給付原告劉景泰1510萬831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10萬831元。
㈣先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將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景泰。前開土地面積為183㎡,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5萬4900元/㎡,有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查詢可憑,前開土地之交易價額約估為1004萬6700元(=54,900元/㎡×183㎡);備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給付原告劉景泰1350萬174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350萬1740元。
㈤先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合併後為中北段243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景泰。前開土地面積為52㎡,民國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54,900元/㎡,有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查詢、分割合併查詢可憑,前開土地之交易價額約估為285萬4800元(=54,900元/㎡×52㎡);備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給付原告劉景泰383萬656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83萬6560元。
㈥先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景泰。前開土地面積為38㎡,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54,900元/㎡,有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查詢可參,前開土地之交易價額約估為208萬6200元(=54,900元/㎡×38㎡);備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給付280萬364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80萬3640元。
㈦先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景泰。前開土地面積為19㎡,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54,900元/㎡,有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查詢可參,前開土地之交易價額約估為104萬3100元(=54,900元/㎡×19㎡);備位聲明:被告柏德公司應給付原告劉景泰140萬182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40萬1820元。
㈧被告柏德公司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
58/10000)土地所有權,及其上同段190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及同段1910建號(權利範圍683/10000)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景泰。前開1904建號建物層次面積為78.37㎡,附屬建物陽台面積為5.83㎡,共有部分面積46.04㎡(=674.1㎡×683/10000,小數點下2位四捨五入),近期內與1904建號建物條件、地段最為相似之房地(實踐路221號、屋齡25年華廈)於000年0月間之交易單價為63,345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不動產買賣資料查詢可憑,前開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約估為825萬53元【=63,345元/㎡×{78.37㎡(建物層次面積)+5.83㎡(陽台面積)+46.04㎡(共有部分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25萬53元。
㈨先位聲明:被告林國義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景泰。前開土地面積為23㎡,112年公告土地現值為62,739元/㎡,有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查詢可憑,前開土地之交易價額約估為144萬2997元(=62,739元/㎡×23㎡);備位聲明:被告林國義應給付原告劉景泰193萬493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3萬4930元。
㈩先位聲明:確認原告張莉茵對被告柏德公司間3,750股之股東
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被告柏德公司應於公司股東名簿上登記原告張莉茵為持有柏德公司3,750股股權之股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非僅以其券面額或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柏德公司並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該公司股票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原告請求確認對於該公司之股權存在,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應以請求確認股權之時價為準,並以起訴時該公司之淨值計算。本院依柏德公司陳報訴訟繫屬前最新一期之資產負債表獲悉,該公司於111年12月31日淨值為新臺幣(下同)1633萬138元,發行股數為65,000股,則每股淨值應為251.23元(小數點後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請求確認並登記前開股票之交易價額為94萬2113元(=251.23元/股×3,750股,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被告林國義、連康鈞、連瓊玫應連帶給付原告張莉茵2437萬500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37萬5000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億220萬4574元(=1億3100萬元+1億元+1510萬831元+1350萬1740元+383萬6560元+280萬3640元+140萬1820元+825萬53元+193萬4930元+24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萬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