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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4號原 告 高建文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提出被告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以利後續審理及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