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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91號原 告 賴蔡鴛鴦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被 告 羅苡婷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鄭雅文律師被 告 賴其均

賴威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坐落於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及其上附表二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附表二所示之建號乃包含鋼筋混凝土造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是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185.22平方公尺(計算式:

主建物78.49㎡+平台9.26㎡+地下層97.47㎡=185.22㎡),換算坪數5

6.02905坪(185.22㎡×0.3025=56.02905),參酌與系爭房地同地段、鄰近同屬5層以下、屋齡相仿、交易日期較近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坪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74萬7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附卷可稽,系爭房地價額即為4185萬3700元(56.02905坪×74萬7000元=4185萬3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附表一編號2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40萬3000元/㎡,起訴時交易價額為241萬8000元(即40萬3000元×6平方公尺=241萬80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427萬1700元(計算式:4185萬3700元+241萬8000元=4427萬1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萬166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附表一:

土地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正區 南海段 三小段 746 121 公同共有5分之1 2 臺北市 中正區 南海段 三小段 746-1 6 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二:

建物 編號 建物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85.22 全部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