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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頂鮮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西街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西街公司)、周文保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華西街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本息,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周文保給付1,200,000元本息,第三項聲明如被告周文保已為給付,則被告華西街公司於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同免為給付。就其聲明給付1,200,000元部分,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7,200,0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