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杜日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台麗、黎千愛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7萬2,392元及人民幣5萬5,000元,其中人民幣部分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2年5月18日臺灣銀行人民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4.432換算,折合新臺幣為24萬3,7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21萬6,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