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源信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寶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