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范月清訴訟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被 告 王冀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房地之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撤銷贈與,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系爭不動產位處鄰近,其據以計算交易總價之總面積共計14
2.55平方公尺【計算式:117.72+6.24+7.80+(884.40+895.20)×1/165=142.55平方公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得之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顯示112年度與上開系爭不動產鄰近路段且建築型態、樓層等條件相仿之五筆房地,其交易單價平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980,650元(計算式:63,000元×142.55平方公尺=8,980,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1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因發生日期 登記日期 1 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 5,006.39 835/100000 106年9月5日 106年9月13日 2 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 866.60 101/100000 3 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 5,506.90 10/100000 4 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總面積:117.72 陽台:6.24 平台:7.80 全部 5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新北市○○區○○街0巷0號地下層) 總面積:884.40 防空避難室: 895.20 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