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廷銘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1萬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