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 告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被 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被 告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1萬477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就被告二人係共同或連帶,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3-05-29